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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债券新政率先落地 可投资品种全覆盖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2/7/20 0:00:00

  保险投资债券新政率先落地。

  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新投资品种,并降低了相应投资门槛。这意味着险资可投资债券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在债券市场的投资空间大大增加,有望稳步提险资配置债券的收益率。

  上述办法即日起实施,这也是13项保险投资新政中第一个落地政策。按照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2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表态,近期还将出台新政包括《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

  可投资品种全覆盖

  据保监会网站介绍,新《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债券行为。因为2005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后相继下发9个通知,随着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部分规则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

  此次发布的《办法》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

  新办法在原有可投债券品种的基础上,新增多个债券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保险公司混合资本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国务院批准的特别机构债券等。

  在扩大投资品种同时,无担保债投资比例也上调。新办法对投资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上调,其中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另外,对于有担保债和金融债、政府债和准政府债,都不设具体总额限制。

  此外,新办法还放宽了可投资无担保债发行限制,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所谓簿记建档,是一种系统化、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包括前期的预路演、路演等推介活动和后期的簿记定价、配售等环节),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对此,一家保险资管公司高管称,正是对招标方式的限制,将中票、短融等绝大部分无担保企业债排除在外。因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只有铁道债、国家电网债以及中石油债,多数企业债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新办法对债券投资全面松绑,将债券可投资品种全覆盖。”另一保险公司人士称,由于保险资金较大部分的投资资金配置在债券上,品种拓宽及比例上调后,将给予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更多的操作空间。其中,中期票据和无担保企业债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保险公司今后会进一步扩大在中期票据和无担保企业债上的配置比例,将稳步提升保险债券资产配置的收益率。

  投资门槛降低

  在放开险资投资债券品种,给予其更多操作空间的同时,保监会还降低了投资门槛。《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而此前,这一门槛是150%。

  但在风险控制上,《办法》将还将偿付能力与投资比例挂钩。明确保险公司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实施减持。上季末偿付能力处于120%~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为了规避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办法》从单一品种、同一发行人等方面对险资投资债券进行了限制。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统一单期品种金融企业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期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单期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单期品种发行额的2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另外,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此外,在发行人的具体资质条件下,对商业银行的资质做出了调整,并且明确证券公司以及国际开发机构作为发行人的资质条件。

  其中,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新规去除了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要求。新规规定,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此前的规定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另外,新规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此前为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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