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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能力告急 监管层规范再保险释压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2/7/23 0:00:00

  从次级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券的研究,到财务再保险新规的征求意见,面对保险企业持续攀升的融资需求,监管层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适时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缓解偿付能力压力。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可采用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三种形式,并就相关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作为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一个有效选项,再保险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并予以规范和发展。

  险企罹患“资本饥渴症”

  如同滚雪球般,保险业对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德勤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11年共有13家险企获批发行次级债,总量达577.5亿元;另有超过30家保险公司通过增资形式完成股权融资,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2011年险企融资水平远超2010年全年557.2亿元的规模。

  由于偿付能力持续告急,今年以来,保险业不得不继续通过发行次级债、股东紧急增资等方式继续密集融资。即便是刚刚实现A+H上市、融资逾百亿的新华保险,也饱受“资金饥渴”的困扰,不得不通过再次发行次级债来解围。7月6日,新华保险发布消息称,近日已经收到保监会对其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的同意批复。此前的6月29日,中国人寿关于不超过380亿元的10年期和1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的申请已获得保监会的同意批复。中国平安则在更早的5月29日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其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

  然而,持续扩大的融资规模并未能将保险业彻底拉出偿付能力不足的泥淖,多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在150%的监管红线周围徘徊。数据显示,中国人寿2011年年末的偿付能力为170.12%,中国平安和新华保险2011年的偿付能力则刚刚迈过150%的监管红线。

  偿付能力持续下滑

  造成近两年保险业资本饥渴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偿付能力监管日趋严格的因素,也有资本市场低迷、保险公司业务机构发展失衡方面的原因。

  多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规模一直持续两位数的高增速,源源不断的保费收入掩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和问题。但自2011年以来,受国际金融环境恶化以及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保险业面临的发展形势日益严峻,投资收益下行、经营效益下滑、偿付能力下降,保险公司“重速度、轻质量”的发展模式开始变得难以为继。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目前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底线是150%,低于这一标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等都要受到限制。而2011年以来资本市场的低迷导致险企净资产普遍下跌,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快速下滑。“再加上多年来快速扩张的惯性,资本金告急、偿付能力不足是显而易见、预料之中的必然结果。”专家称。

  再保险优势独特

  通常而言,保险企业发展速度越快、扩张规模越大,偿付能力告急频率也就越高。面对这样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瑞士再保险公司业务副总裁舒爱瑞告诉记者:“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增长使得偿付能力问题成为很多保险公司需要长期面对的挑战,而再保险是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一个有效选项。”

  “保险业内熟知的三种融资渠道是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和IPO上市。实际上,再保险也是现今解决偿付能力压力的有效选择方案之一。”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与其他融资方式扩充自有资本不同,再保险多数时候是通过减少最低资本的方式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按照保监会上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但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转移风险,是指发生损失之后,损失由分入公司承担。造成损失的原因应当涵盖分出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风险。

  《通知》同时规定,认定某一再保险合同转移风险后,可以通过以一种或者多种方式的组合来改善分出公司的偿付能力。

  “再保险的种类和变化较多,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偿付能力情况量体裁衣。由于其业务的核心目的是偿付能力,因此再保险安排的灵活性也可以比传统意义上的合约高,再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兼顾现金流、时间点和不同情况下的需求量来设计方案。这种灵活性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上述专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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