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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六大险资新政密集出台 专家权威解读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2/10/24 0:00:00

  编者按:保监会两日内连续公布6项新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再被拓宽。这6项新规是保监会近期出台的第二批保险新政,第一批新政主要围绕险资力挺资本市场,本轮新政的出台则旨在进一步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完善保险投资政策体系,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服务社会民生大局。

  保监会新政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业内认为,这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规推进险资运用改革,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操作空间,将促进保险行业发展。中国经济网编辑特汇总相关专家和分析的观点,为网友解读该6项新政。

  专家解读:能起到稳定经济大局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保监会密集出台新政策的目的一方面是给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打开通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支持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他认为,在目前经济走势比较低的情况下,调动保险行业各方面的资金,用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支持,能起到稳定整个经济大局的作用。比如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就可以引导保险业向实体经济进行投资,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指出,新政的目标不仅仅是提高保险资金的盈利能力,更重要的是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对于保险业来说,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险资投资渠道的扩容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争取更多有价值的投资,尤其是目前很多寿险公司都需要确保长期投资的稳定性,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参与到更多的价值投资中去,为保险市场提供有效的经济保障。

  分析师观点:丰富保险公司投资手段

  平安证券高级投资顾问黄亭懿指出,通过股指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操作,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对冲和分散风险的工具,成为保险业一个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从而更好地控制整体投资风险,创造持续、稳健的回报。

  大同证券投资顾问付永翀认为,投资渠道的丰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利用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放开也有利于险资对冲或平抑股票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影响。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可以有效地减弱股指波动带来的险资被动减仓和由此对股市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平抑股指的大幅波动,因此对于股市的稳定运行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中信证券保险业分析师潘洪文认为,保险投资新政策再次启动,重启的时间和进度都略超出市场预期。此前在7月下旬,保监会陆续推出四项保险投资新政策,而此后的8、9月份投资新政策出台基本停滞。

  平安集团研究员杨群博士表示,从国际上看,保险资金的投资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限制,险资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配置,扩大投资渠道的目的主要是让保险业不至于自捆手脚。由于资金本身的特点,保险资金主要用于资金的长期配置,流动性则可以低一点,险资能够参与一些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对冲、分散风险的工具,可以成为保险业一个有效的保值增值的手段。

  广发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李聪表示,此次松绑险资投资对于企业合理资产配置意义较大,增加企业资产负债匹配能力,无疑有益于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更重要的是,险资投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将有助于金融市场 产品创新,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新政连连看

  1.《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析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保监会要求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并建立相互制衡运作机制防止风险。

  规定指出,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而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旦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品种,而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等三类行为则被禁止。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等。

  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合计不超过20%,总计50%的比例与原先征求意见稿相比,大大提高。

  5.《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仅限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或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6.《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以及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规定,委托境外投资管理人,按照授权开展相关业务,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其业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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