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价值中国
编辑:小k
时间:2013/12/28 0:00:00
第二,区别――易传播
产品品牌命名的目的,在于使产品与产品区别开来,使消费者容易认准牌号购买,使品牌容易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品牌的区别性是很重要的,如果没有区别就失去了品牌命名的意义。例如,“熊猫牌”,也好记也好叫,并且是“国宝”人人都喜爱,但是,用“熊猫”的品牌太多了,例如熊猫牌香烟、熊猫牌望远镜、熊猫牌毛巾、熊猫牌汽车、熊猫牌清洗机、熊猫牌电线、熊猫牌笔记本……这就失去了区别,产生了混淆。有一年杭州市有210个注册商标,其中用“西湖”命名的就有58个。用“西湖”命名作为商标只能给消费者一种共同的感觉,即这种产品可能是浙江省出品的,它不可能成为某一产品及其特征的代名词。这对于创名牌,对于品牌的更大范围的传播,以及人们认牌购物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有区别且易传播的品牌名称要立即用法律保护。再好的名字,如果不及时注册,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品牌。在2000年的保暖内衣大战中,“南极人”品牌就是由于缺乏保护,而被数十个厂家共享,一个厂家所投放的广告费为大家作了公共费用。大量厂家对同一个品牌开始了掠夺性的开发使用,使得消费者不明就里、难分彼此,面对同一个品牌,却是完全不同的价格、完全不同的品质,最后消费者把账都算到了“南极人”这个品牌上,逐渐对其失去了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