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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技巨头在欧洲屡遭巨额罚款 欧盟是想“薅羊毛”吗?
来源:腾讯科技 作者:李俊慧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8/9/12 0:00:00

从微软到谷歌,从高通到苹果,对于这些来自美国的科技巨头,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盟)似乎从来没有“手软”过,基本都曾被欧盟反垄断部门调查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以微软为例,早在PC时代,2004年3月,欧盟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Windows)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做相应改变,并开出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而最近刚被欧盟处罚的则是谷歌,2018年7月18日,由于谷歌滥用其在安卓(Android)系统中的市场支配地位,采取“非法限制措施”以加强其在搜索引擎方面的主导地位,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欧盟决定对谷歌处以43.4亿欧元(约合50.6亿美元)罚款。


对此,很多人心存疑问,似乎被处以巨额罚款多是美国科技巨头,欧盟的处罚行为是否有特殊倾向?


还有人质疑,欧盟的执法手段似乎只停留在在“罚款”方面,似乎影响或作用有限,感觉像是“薅羊毛”。


那么,该如何看待欧盟频频向美国科技巨头“亮剑”予以巨额处罚呢?


欧盟开具罚款的对象,除了美国科技公司,还有更多


在互联网或IT领域,由于美国厂商的市场竞争优势和占有率比较高,因此,在相应的涉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处罚中,亮相比较多的确实以美国IT巨头为多。


比如,微软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曾多次被欧盟处于巨额罚款。


2004年,微软因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而被欧盟处于4.97亿欧元的罚款;


2008年,微软因存在不当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又被欧盟处以近9亿欧元;2013年,又因微软在浏览器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欧盟处以5.61亿欧元罚款。


但事实上,因涉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问题而欧盟处罚的巨头,并非只有科技巨头,也并非针对美国公司。


欧盟针对除科技外其他行业实施反垄断调查或处罚情况简要梳理


拒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至2018年,除去谷歌之外,在医药、信用卡、电梯、航空、钢铁、天然气等诸多领域,欧盟针对不同的企业或主体都曾开展过反垄断调查,部分并已作出了巨额罚款。


简单说,欧盟对某个行业或某个企业是否予以调查、处罚的关键在于,相应厂商在特定市场或领域是否具备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了其优势地位,实施了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行为。


比如,强制捆绑或搭售,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巨头们最应“避而远之”的市场行为。


罚款金额屡创新高,欧盟除了开具罚款就没招了?


2014年企业巨头苹果公司在美国以外的大多数地区取得的每百万元收入只需缴纳50美元的税款,税率仅为0.005%。原因是苹果公司通过爱尔兰将商品运向欧洲、中东、非洲和印度等地。


根据苹果与爱尔兰政府达成的协议,苹果爱尔兰分部和苹果总部将共享所赚取的利润。其中,苹果爱尔兰分部所赚取的利润,苹果公司只需根据爱尔兰的税赋标准纳税,而“苹果总部”那部分的利润则无需支付税金。


对此,欧盟认为,爱尔兰政府对苹果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欧盟规定,造成多年税收损失。因此,欧盟裁定,爱尔兰政府需从苹果公司补收2003年到2014年的税款和利息,最高达130亿欧元(约合146亿美元,接近980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爱尔兰决定。


不论是苹果被裁定补缴税款,还是微软、高通、谷歌等被处以巨额罚款,欧盟的手段似乎都只停留在“经济措施”和处罚方面。


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其实还是欧盟的性质所决定。


欧盟与成员国之间也有事权的分工,但是,对于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涉及市场公平竞争事宜,由欧盟出面处理。按照行政法原理,欧盟相当于中欧盟地区的最高行政机构,因此,它对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的调查和处理,就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因此,它的仅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


事实上,虽然欧盟是全球公认的反垄断“急先锋”,但是,包括微软、谷歌、高通在内的很多巨头,其在被欧盟调查期间,不排除也在美国、中国、韩国等全球范围内也曾被调查。


以高通为例:


2007年10月,欧盟委员会根据Nokia等六家公司举报对高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最终2009年以和解宣布停止调查。


2013年11月,其在中国遭遇反垄断调查,认定高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高通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60.88亿元罚款;


2014年8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对高通启动反垄断调查,最终因美国高通公司在专利授权和智能手机调制解调芯片销售方面阻碍了竞争,已对其处以1.03万亿韩元(约合8.54亿美元)罚款。


而调查启动与否的关键,还是要看相应巨头在各国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这种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


被欧盟处以巨额罚款的巨头,只能坐以待毙?


由于类似微软、谷歌和高通等遭受的巨额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并非终局性质的,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


一般来说,欧盟反垄断调查的程序或流程为,当接到投诉或者欧盟发现某企业的行为有垄断迹象时,欧盟展开反垄断调查;经调查该企业确有垄断行为时,欧盟向该企业发出异议声明;企业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欧盟,也可申请举行听证会进行阐述;书面答复后或者听证后,欧盟仍认为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时,则以书面裁决的方式对该企业罚款或者要求该企业停止垄断行为,或者在企业做出承诺后,欧盟停止对该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一旦企业未履行承诺,则重新启动调查予以裁决。



而对于欧盟作出的包含巨额罚款的裁决,如果企业不服,可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


这种救济机制,与国内的行政诉讼类似,比如当年高通在国内遭受反垄断调查并被处以罚款后,高通可以选择缴纳罚款,按照反垄断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也可以对相应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只不过,当时高通在国内接受了行政处罚,并未寻求司法救济。


如今,类似谷歌在欧盟遭遇新一轮巨额罚款之后,如果它们不能在调查阶段得到欧盟的认可,那么,对于巨额罚款裁决,就只能寻求起诉至法院。


当然,类似谷歌等巨头也可以选择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简单说,诉讼并非必经环节,发起或不发起由被处罚对象选择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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