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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又陷“投诉门” 不回应不作为引官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王新 时间:2012/3/27 0:00:00

  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了丁某、刘某诉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据了解,因为马尔代夫发生骚乱,游客提前7天向中青旅(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取消旅游计划,中青旅不予理会,最后对簿公堂。

  记者了解到,二原告于2012年1月8日参加被告旅行团,欲于2月22日赴马尔代夫度蜜月。报名后,二原告交纳团费、办理护照、兑换美金,为去马代旅行做了充分准备。不料,2月8日国内媒体报道马尔代夫首都发生大规模反政府示威,2月11日马代暴力事件向旅游景点蔓延。二原告极为担忧,2月13日电告被告取消旅游计划,2月14日书面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被告未做任何答复。原告认为马尔代夫政治突变属不可抗力,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提前7天告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应返回旅游费用,故向北京市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旅游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费用三万余元。

  据悉,中青旅遭游客投诉已经不是一两次。近几年,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报价与实际不符、导游服务不达标等情况屡屡见诸媒体,可如此高的投诉率还是未能让某些旅行社清醒。

  夫妻在丹麦旅游掉队投诉中青旅

  2011年4月北京晨报报道称,有夫妻两人报名参加了中青旅组织的北欧四国之旅,在旅程的第二天,旅游团队到达丹麦哥本哈根,临近中午时,夫妻俩随团友一同下车游览,但在自由活动时迷路了。由于没有手机,夫妻俩随后开始了噩梦般的12小时。为此,两人将中青旅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返还各种费用2810元、小费140欧元,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7000元。对此,旅行社不认同刘先生的诉求,只认可两人走失当天未发生的费用共计60欧元。旅行社的代理人认为,两人走失的地点地形非常简单,不易迷路。而且导游当天尽力寻找,筋疲力尽,见到两人时情绪有些激动,但并没有过激的行为。

  中青旅百变自由行被指玩猫腻

  2011年6月有网友进行投诉,称自己花费30080元报团参加中青旅百变马尔代夫自由行线路,后因个人原因临时要求退团并愿意支付合理违约金,而中青旅却玩猫腻不退款。经协调,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在游客出具相关证明后,将退还12761.6元。

  云南中青旅随意增减旅游项目

  2011年10月网友投诉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随意增减旅游项目实在是太气人。经了解核实后,双方对行程出现的问题再次协商达成一致,由旅行社补偿游客570元,并将补偿款汇至游客的账户。

  出境游扯上股票收益引发官司

  2012年3月工人日报报道称,孙先生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经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孙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中青旅”告上法庭。诉状上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这次“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游行程的第三天游轮停靠日本福冈,游客可以上岸旅游,然而游轮实际并未靠岸。由于被告的这一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持有的“四川长虹股票”无法上岸后及时抛售,最保守的估计股票损失在5000元以上。此外,被告在组团旅行中负有保证游客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的拉杆箱在船上被损坏。原告为自由职业者,回沪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误工损失即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有1500元。另加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100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后经审理,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450元;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请。

  旅游提示:

  出游签合同时一定要让组团社核实好行程,注明整个行程中的旅行车是什么型号,多少车位,用餐具体标准如何等细节。如果旅行社擅改行程需经游客同意签字,否则不得擅自变更。若导游无故变更行程或拼团,与合同不符时,需让导游立下书面字据,说明缘由。遇到旅行社合同欺诈行为,最主要的是保留证据和各种有利于游客胜诉的材料。游客可以用随身携带的相机、DV等记录下全程的遭遇,甚至记录下导游的违规行为和言行,作为旅途结束后的投诉武器。在出境游的时候,如果实在和旅行社、导游协商无效,建议游客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一气之下脱团而去,因为游客擅自脱团旅行社是不需负责任的。 (记者 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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