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网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8/11/13 0:00:00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今年9月,趣店派遣200多名员工至厦门出差,承诺出差两个月后可返回北京,但出差不足两月,却被告知北京不再设办公地点,之后只能留在厦门工作或离职。
趣店方面表示暂时没有回复。
不过,多位知情人士称,目前已有40多人因此事离职,有员工认为离职补偿不合理,并希望走仲裁途径。
趣店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对此,财经网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进行了咨询。
张新年律师告诉财经网,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应当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应区分来看。他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与劳动条件息息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强行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张新年律师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劳动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他特别指出,如果用人单位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