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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节目名称使用"奇葩说" 被判赔偿爱奇艺66.65万元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 时间:2019/1/8 0:00:00

  原标题 “奇葩”案一审宣判 爱奇艺获赔66.65万

  事件梳理

  去年10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为旗下视频节目《奇葩说》,打了一场关于“奇葩”的官司。官司剑指一档名为《营销奇葩说》的视频节目,爱奇艺称制作该节目和创设“营销奇葩说”微信公众号的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雪领),攀附《奇葩说》节目知名度,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并索赔200万元。

  上周,爱奇艺和雪领公司均收到了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雪领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爱奇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雪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60万及合理开支66500元。

  对此结果,爱奇艺一方表示,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将会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告雪领公司CEO宋鹏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不认可判决结果,已经在准备上诉事宜。

  案情回顾

  营销栏目被诉搭“奇葩说”便车

  爱奇艺:侵犯商标专用权

  2014年,爱奇艺网站独家播出了自制的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奇葩说》。2016年4月,经授权,爱奇艺获得对第16260183号“奇葩说”商标的使用许可,享有“奇葩说”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爱奇艺一方认为,“奇葩说”商标不仅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也与节目建立了紧密联系。

  由被告雪领公司经营的网站“雪领新媒体网”成立于2015年,主要业务为网络营销、市场营销等。而被诉侵权的《营销奇葩说》是雪领公司创立的一个视频栏目,传播营销相关内容。截至开庭时,《营销奇葩说》已经更新至第30期。

  2018年10月10日,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爱奇艺认为雪领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等处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与“奇葩说”注册商标在字、音、义上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但雪领公司认为,“奇葩”一词在原告申请商标前,就已经成为网络热词,大家都可以使用,和爱奇艺的《奇葩说》没有任何关系。不仅是栏目标识,连二者的内容、形式、传播渠道、受众群体等都不相同。

  深度聚焦

  雪领公司是否侵权?

  法院:被告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某种标志的使用是否侵害了商标权时,首先应当排除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只有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才能使某种标志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稳定的特定关系,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在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并且多次突出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的行为,已经超出单纯作为节目名称来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将网络用语“奇葩”与“说”结合的方式并不是常用搭配,爱奇艺长期、大量使用后,“奇葩说”和爱奇艺之间建立了很高的关联度。而在“营销奇葩说”中,“营销”指代的是雪领公司所经营的领域,是对节目主题的说明,但并不能直接起到识别作用,能产生区分、识别作用的是“奇葩说”三个字。因此,“营销奇葩说”与“奇葩说”的字音、字形一致,二者表达的意思也基本一致,构成了近似商标。

  此外,被告还在其招商内容中,将原告《奇葩说》与自己的《营销奇葩说》在受众、播放量等方面进行了对比。被告明知原告节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合理避让,不当利用了原告节目的声誉吸引相关公众,容易造成混淆。

  法院判决

  酌定被告赔偿爱奇艺66.65万

  雪领公司CEO:准备上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都没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的实际损失,或雪领公司的非法获利,海淀法院结合爱奇艺《奇葩说》的播放量、“奇葩说”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主观恶意、被诉栏目的播放量等因素,最终酌定,被告雪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开支66500元,共计66.65万元。

  1月7日,爱奇艺方代理律师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尊重一审判决内容。如果对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爱奇艺将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告雪领公司的CEO宋鹏告诉记者,目前已经着手更改相关栏目的名称,微信公众号的更名也在进行中。“我们这样做是为了表示对一审判决的尊重,但并不认可这个判决结果,现在已经让律师准备上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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