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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银行收费协同涉嫌价格垄断 律师告至发改委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王新 时间:2012/5/25 0:00:00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日前,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和陈东联合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银行业的反垄断举报信。要求发改委对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邮储银行的相同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1 新动向

  工、农、中、建、交、邮储成为垄断举报对象

  据了解,这次举报的对象是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商业银行。据董正伟提供的《反垄断举报信》显示,4月份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许多相同和一致,而且是相同时间在行业监管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构成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举报人请求发改委对以上六家商业银行涉及个人银行账户和对公账户的18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举报信中提到的相同收费价格有:银行卡年费和工本费及挂失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跨行转账手续费、小额通存通兑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零钞清点费、大额取现费、网银年费、信用卡罚息和滞纳金、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年费、不动账户维护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销户费、支付密码挂失费等。

  根据此前央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而记者发现,这次律师举报的基本上都是银行市场调节价格部分。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3 焦点

  收费标准相同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昨日,某接近监管部门的内部人士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反垄断法主要是防止企业合谋,但是银行收费价格一致并不能说明就是垄断,市场价格最终的调节很可能是会形成较为一致的定价,而且很多价格都是物价部门指导确定的,并不能认为是垄断。

  对此,广东伦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胜方分析指出,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他认为,银行的相同收费是否会构成垄断,关键是判断其收费是否合法。“如果是由银监会定价,且经过合法程序,则应该不构成垄断。如果是银行自己定价,且价格相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有书面协议。”

  记者查阅看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不过,肖胜方还指出,目前各商业银行收费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下位法,严重违反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暂行办法》擅自将银行收费政府定价变更为‘市场定价’属于越权行为。”

  4 意义

  执法机构或展开调查 推动反垄断意义大

  事实上,银行收费问题一直是市场中一直被诟病的争议点。4月初银监会要求各家银行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但业内不少声音认为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当前银行乱收费的现象,也没有改善公众在银行收费中的议价地位。这次将六家国有大行推到风口浪尖上的举报,业界普遍认为具有较强的标志性意义。

  肖胜方对南方日报记者分析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可能会处理这起举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由于律师已经书面举报且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可能会开展调查。”

  “要做好反垄断工作,关键在于执行力度。”不过,他也表示,目前受制于国内并不完善的市场制度,反垄断机构受到很多因素影响。

  肖胜方认为,无论本次举报事件的走向如何,这都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件事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从法律层面去关注银行收费问题,有助于宣传推动《反垄断法》的落实,能引起更多社会人士发现、举报和维权。(记者 黄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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