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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调价应提前半年公布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 编辑部 时间:2012/8/28 0:00:00

  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为防止“被精神病”发生,草案规定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早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日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卫生部部长陈竺曾表示,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十分突出。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据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精神卫生法草案

  精神障碍鉴定是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同时,对鉴定程序作出调整,并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合法权利。

  据介绍,我国目前仅有约2万名注册的精神疾病类医师,每百万人口只有约15名精神疾病类医师提供服务。针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匮乏等问题,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草案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为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草案同时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精神障碍的救助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草案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草案

  景区旅游者流量控制

  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行了必要规范。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方式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合约外收取费用。

  草案规定,旅行社置换、减少游览娱乐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合理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拒绝履行合同的,草案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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