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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剑指四宗罪 强迫购物可被吊销许可证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编辑部 时间:2012/8/29 0:00:00
 强制购物消费的旅行社可被吊销许可证

  昨天,千呼万唤的《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等民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规范。草案中还特别提出,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严重者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法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1宗罪

  “零负团费”陷阱

  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案例:2009年10月,浙江某旅行社组织港澳六日火车专列团,报价为796元/人(参团游客还可获价值100元的《钱江晚报》1年)。超低价吸引了大批游客参团,截至2010年1月,该旅行社共组织了3趟港澳游专列,游客总人数为2947人。在游览期间,旅行社安排多次购物活动,诱导、强迫游客在珠海、香港、澳门等地购物。游客回到内地后发现,所购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旅行社退赔,但因该旅行社对退货事件处置不当,没有先行赔付,引发大量游客集体上访的群体事件。

  2宗罪

  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

  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案例:2010年,南京12名游客报名参团港澳五日游,在港澳游玩结束返回珠海逗留期间,珠海地接导游擅自将游览百货公司行程变更为珠宝店,并极力向游客推销香烟和珠宝,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导游威胁并将所有游客赶下大巴车,双方对峙1小时之后,司机自愿将游客送到广州白云机场,导游一度阻拦。事后,游客将导游骂人的视频上传网络。

  3宗罪

  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差

  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旅游服务合同是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凭证。旅游法草案从旅游合同订立、旅行社告知义务、合同变更限制、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草案规定,旅行社或者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履行合同,将对旅行社进行巨额罚款并停业整顿,对导游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案例: 2009年6月至7月间,江西省旅游质监所连续接到游客对江西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经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游客所持合同未加盖旅行社印章,该旅行社所持合同加盖的是组团部印章而非法人印章,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以往所签合同大多如此。

  4宗罪

  旅游者维权难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案例:2010年5月下旬,湖南前乒乓球国手陈佑铭与家人参加湖南A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22日,香港地接社B旅行社指派郑某某为导游,后者安排游客到红磡一珠宝店购物。约20分钟后,陈佑铭独自到店外看报纸。半小时后,郑某某叫其返回,他进店后打算再离开时,被郑某某出言指骂并阻止,争执中,陈佑铭心脏病发作不治身亡。后郑某某逃离,香港旅游业议会报案。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代表国家旅游局,向香港旅游事务专员容伟雄发函,建议就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经查,郑某某为无证导游,所持导游证系向另一郑姓导游借取,假冒该名导游带团,而香港B旅行社没有核实郑某某是否持有效导游证。经香港、内地多方共同努力,死者家属终获经济赔偿。(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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